刑事辩护专长
李岩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超2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作为被告代理人,李岩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使其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工伤赔偿案例
在滦平县张XX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中,李岩作为申请人张XX的代理人参与仲裁。张XX在工作中受伤,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多项赔偿共计3XX5X0元。公司辩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岩为支持张XX诉求,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仲裁委最终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仅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李岩通过充分举证和辩论,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劳动纠纷案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被告王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李岩作为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与个体运输户无关。王XX则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自己接受个体运输户管理,劳动报酬与经营活动相关,是业务组成部分。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运输户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王XX与个体运输户在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及业务组成上均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李岩在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适用的阐述,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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