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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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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12443人看过
导读:1、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是我们在市场经济下,经常会使用到的协议。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呢?此外,实践中,合同的一方经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能会设定相关的免责条款,那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实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也使各种经济主体明确自己对消费者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可据此防止不法交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

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3、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即为发出缔结合同建议的行为,要约一经发出,提议人即受到自己建议的约束,表明提议人在对方的有效答复期内,负有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违反该项规定造成对方损失,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承诺是对提议人的建议予以答复的行为,答复应是对提议人的提议内容完全同意的答复,有新提议不算答复,只能构成答复人的新要约。答复一经向提议人表示,表明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合同成立,这时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

二、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在现代社会中,合同被广泛适用,因为它能把合同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的发生。但同时,我们要注意的是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因为它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因此,为了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建议您在签合同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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