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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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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8 · 1005人看过
导读: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哪些情形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司法实践里,有时候会出现一些诉讼结果影响到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为了给这些受影响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不过,这一诉讼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适用的,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是不能适用该诉讼的。弄清楚这些不能适用的情形,对于相关人员来说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启动一个本就不被允许的诉讼程序。下面就来详细说说哪些情形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非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形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一个法律文书还未生效,那就不满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条件。比如,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此时判决还未生效,第三人就不能针对这个未生效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未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处于不确定状态,结果可能会因为上诉等程序而发生改变,所以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

二、非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要满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条件。要是第三人自己有机会参加诉讼,却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参加,那事后就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寻求救济。例如,第三人明明知道有相关诉讼正在进行,却因为自己疏忽或者故意不参加,等到判决结果出来后,发现对自己不利,就不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推翻判决。这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三、未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是保护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那第三人就没有提起该诉讼的正当理由。比如,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判决,只是对这两个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划分,并没有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的任何权益,此时第三人就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当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损害,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基础。

四、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有着各自特殊的处理方式和目的,它们通常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针对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对于适用这些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争议,也就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了解了这些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后,后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相关的实际问题,比如判断是否属于不能适用的情形存在争议,或者不知道在不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其他的救济途径。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让当事人陷入困境。这时候不妨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律图网汇聚了众多专业律师,他们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他们会结合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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