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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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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70126人看过
导读: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补签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

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补签合同的合同签订日期,为补签当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但在一些省市,对补签合同二倍工资有特别规定,如北京市规定从用工之日起补签视为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补签日期是补签劳动合同当天,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满一个月没有签到劳动合同的话从下个月起需要支付工资的两倍,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按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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