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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赡养费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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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5473人看过
导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关赡养费案例有哪些?

赡养父母不仅是给父母提供经济帮助,而且要关心父母的身心健康,多陪父母说说话,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已经写入了法律,变成了法定义务。但是,实务中却仍有不愿赡养父母,因为赡养费而起的纠纷。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个有关赡养费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

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四被告均是原告的亲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享受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但养老院的寄养费每年有变化,目前无法确定。因四被告对原告赡养事宜有争议,故涉讼。

原告杨某某诉称,四被告均系原告与配偶沈某某(已故)所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开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故诉请判令四被告负担原告的寄养费人民币44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某1辩称,愿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其退休后收入有限,家庭较困难,故只同意承担原告所有费用的四分之一。

被告杨某某2辩称,四被告曾经约定,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父亲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母亲沈某某。现在其丈夫是残疾人,其本人务农,经济条件较困难,故愿意平时多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3辩称,其本人是残疾人,自理能力差,生活基本依靠丈夫,其无能力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4辩称,其和被告杨某某曾约定,由兄弟两人负责父亲生活上的一切费用,目前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为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间不再发生矛盾,愿意继续由其和被告杨某某平均负担原告的各项费用,或者由其全部承担原告的一切费用。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四被告理应尽赡养之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考虑到第二、第三被告经济条件较差,且第二被告丈夫和第三被告均系残疾人,对于第二、第三被告所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少,所减少部分由第一和第四被告承担。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某某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庙镇方顺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一,给付方法: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费用;

二、原告杨某某今后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由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一。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有关赡养费案例及法院的裁判。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要求。在实务中如果因为赡养费纠纷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时,会根据各方的经济能力酌情考虑如何分配赡养费的给付。但小编还是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尽心尽力赡养父母,孝敬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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