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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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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953人看过
导读: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裁决: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

离婚后,孩子会一般会跟随父亲或者母亲某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定期给与一定生活费用以此尽到抚养义务。但有时候也会遇到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某些原因认为提供的抚养费过多,养孩子不需要那么多钱,因此,起诉要求缩减抚养费用。那么,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 小编搜集了以下法律参考意见。

1、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责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表明,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之诉,是可分之诉。但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 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在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是诉的客体合并,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据此,依据有关离婚裁判申请执行抚养费的子女,依法属于合并之诉中之“子女抚养之诉”的对方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在一方拒绝履行时,依法享有抚养费权利的一方,有权向法 院申请执行。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关系包含抚养义务一并判决或调解的,涉案的被抚养的子女应该是该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受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 诉讼,但受抚养人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父母离婚后,受抚养人是相对于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对方当事人”,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只有受抚养人才有资格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受抚养人成年但尚未能独立生活时,对抚养费有独立请求权。离婚之诉中的原、被告所争议的抚养费权利依法最终应归属受抚养人,而不是某 一方争得权利后以之抚养该方;如果否决受抚养人在原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受抚养人的法定权利法律不予保护。如一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 现死亡情形,那么受抚养人将依法不能基于受抚养权向拒不支付抚育费的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无疑不是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对申请降低抚养费适格主体可以是父母吗?这个问题,本文给出的答案是,受抚养者即小孩才拥有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可避免抚养方在小孩能独立生活或不再需要抚养费的情况下仍然以争取抚养费的名义上诉,这样的法律规定能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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