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于很多夫妻来说是个艰难的决定。在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多了个冷静期,很多正在考虑离婚的夫妻就有疑问了,离婚冷静期过完之后,要在多久之内办理离婚手续才有效呢?毕竟谁也不想走到那一步的同时,又因为不了解规则,让事情变得更复杂。接下来就详细说说这个问题,给大家吃颗“定心丸”。
一、离婚冷静期的基本规定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比如,小张和小李在1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从这天开始计算,30天内他们都处于冷静期。如果小张在10号反悔了,不想离婚,那他就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二、冷静期届满后办理手续的时间范围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里的“三十日”是办理离婚手续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三十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举个例子,小张和小李冷静期到31号结束,那么从31号开始往后30天内,他们要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到了61号他们还没去,那就相当于他们撤回了离婚申请。
三、办理离婚手续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比如,小王和小赵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他们除了要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外,还得准备好写清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离婚协议书。
四、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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