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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班费计算标准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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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8098人看过
导读:根据《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规定,职工的日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月实得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

山东加班费计算标准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们在正常的是工作中,难免遇到临时有时或为了加快工作效率加班的情况。加班工资具体怎么计算呢,我国有对相关的加班工资有哪些保护呢。下面律图小编就针对山东加班费计算标准都有哪些法律依据,结合我国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作详细的解答,增加大家对这部分法律的认识。

一、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式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肯定公司规定关于“考核工资不列入计算范围”、“津贴不算”等有关公司加班工资的说法和计算都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规定,职工的日加班工资的正确计算方法应当是:月实得工资除以21.75,再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的,乘以1.5;休假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

二、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则劳动者需要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将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实际上是包含着三层意思:首先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最后,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我国对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有着较为详细的说明的。即每天下班后如加班安装平时工资的1.5倍进行计算,休息日加班按照平时的2倍工资进行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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