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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为企业规避重复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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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3 · 1177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员工主张高额加班费等诉求,王俊杰律师代理轻工公司参与诉讼。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提成工资含加班对价,为企业减少损失16万余元。展现了王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法理深处的探寻者

王俊杰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该领域的行家。他深知劳动法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顾问服务。

突破常规的法律适用边界

在新XX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王俊杰律师作为上诉人轻工公司的代理律师,面临着巨大挑战。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提出多项诉求,其中延时加班费高达139661元。王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法律条文和合同约定中寻找突破点。

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且每月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涵盖工作日21:00前及休息日的制度性加班。同时,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

精准解释赢得法院支持

二审中,王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这一认定避免了企业重复支付加班费的风险,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

虽然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也被认定无效,但王律师的专业代理仍为企业在核心问题上取得了胜利。此案不仅体现了王俊杰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高度,也为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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