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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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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2 · 11185人看过
导读: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事务,自己也没有义务或者权利管理的事务,却因为自己为了不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的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帮助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

近些年来,虽然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但是我们不得不相信,好人还是有很多的。而为了鼓励大家做好事,也为了不让好人感到寒心,法律制定了无因管理条款。那在法律上,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呢,也就是说,构成无因管理需满足什么条件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一)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二)客观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构成无因管理需满足什么条件

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对本人享有请求权,本人有履行给付的义务。

希望这些材料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有些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无因管理的。如果您仍弄不清楚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那么建议您不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详细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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