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有着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有独到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没了希望。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让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未开庭,公司与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了卢某的本金。
案例二: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
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称他们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代理此案,没有局限于签字笔迹争议,而是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节点。
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前一直有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认定综合考察多方面因素,身份证有效使用可佐证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我国实行认缴制,但认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的法律承诺,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干货
1.巧用法律规定:当公司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被告,通过诉讼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重视身份信息:股东参与公司设立或变更时,要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认缴出资是严肃承诺,不能随意逃避责任。
3.关注细节证据:在法律纠纷中,一些看似边缘的细节,如身份证有效期等,可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股东否认出资责任等难题,法律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只要善用法律武器,重视细节证据,债权人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或许能帮到您,他执业多年,经验丰富,地址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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