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涉嫌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获得轻判
本案由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高永帅律师代理。高永帅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历,是工会调解员,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专注刑事领域,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到9月期间,他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非法获利2000元。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因杨XX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提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虽经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关于非法获利400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二: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获得缓刑
同样是高永帅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冒充领导添加微信好友进行诈骗。虽因被害人警觉未遂,但涉及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构成诈骗罪,系犯罪未遂且为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指出,谭XX行为属诈骗未遂,是从犯,且仅提供移动设备,不应认定对全部诈骗金额担责。卢XX的辩护人也提出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构成诈骗罪,谭XX是坦白,卢XX是自首,且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法律干货
1.自首认定要符合条件:像杨XX案,虽然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就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主动到案后一定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才可能被认定自首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获利证据要充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获利金额的认定需要有充分证据。如杨XX案,公诉机关指控获利4000元证据不足就未被法院认定。
3.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像谭XX、卢XX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大家要清楚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专业律师的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面对法律问题,大家不要慌张,要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的裁决。高永帅律师执业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就职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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