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执业期间,他积累了丰富经验,成功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孙XX、刘XX等人辩称,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支持孙XX的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扣除刘XX已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还是李泽宇律师代理的案件。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于XX驾驶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和乘坐人彭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于XX的家属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承担责任,且交强险应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30%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相关费用共计1XX3X2.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保险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对重要条款进行了说明。
2.证据保留: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以便在索赔时能得到支持。
3.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确定赔偿比例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要及时申请复核。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理赔中,我们要清楚自己的权益,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各项规定。遇到纠纷不要慌张,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这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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