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从我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
公务员转律师,已处理案件百余件。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丁婷律师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其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
她的核心执业范围广泛,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企业破产业务,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刑事案件,精通刑事诉讼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
丁婷律师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
核心领域案例/服务展示
民商事诉讼领域:
案例一: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时间:2025年1月
简要案情: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
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关键行动: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制定“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嫌疑。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
最终结果:法院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避免了被告232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案例二: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
虽然文档未详细提供此案例具体内容,但可知丁婷律师成功助力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领域:
案例: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律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时间:2022年5月12日起诉,2019年7月14日某矿业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简要案情:某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核心争议点: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关键行动: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发现程序合法性是关键突破口。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
最终结果: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丁婷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背景、独特的职业经历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在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她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和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未来,丁婷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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