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与能力
汤思骑是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他求学期间构建了跨学科、复合型知识体系,2009年至2016年先后取得计算机技术、法学、社会管理研究生学历,还取得股权架构师、企业合规师等多个证书。2012年10月参加工作,历任警察、昆明市市长秘书等职,积累了丰富政务处理经验和行政法律实务能力。2024年加入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主攻涉税法律事务、教育领域合规等业务。
案件背景
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在2021年期间有水泵及配件买卖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XX年X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20XX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但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费用。
办案经过
20XX年X月X日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骑到庭,被告缺席审理。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等证据,法院认定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被告缺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
争议评判与结果
法院就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点进行评述,明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XX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及一审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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