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纠纷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的企业和个人,在诉讼业务方面表现出色。在冯X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作为原告,因脑梗死等疾病高度残疾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魏宪合也有出色表现。xx公司与XXX司签订外架工程分包协议,xx公司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作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证据,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
在劳动工伤方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辩论。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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