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职近15年,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扣留其60.7万股权奖金。程某申请仲裁,庐江仲裁委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程某陷入绝望。此时,杨友良律师接受委托,为程某维权。
一审困境
在一审中,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程某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不应再主张权益,且无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应返还奖金。同时,对于程某主张的迟延发放奖金利息和投资理财收益,也以无规定和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进行反驳。程某面临巨大的败诉压力。
逆转策略
杨友良律师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经验丰富。他仔细审查案件,指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及衍生事项不包括程某的诉请,该协议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规避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同时,针对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扣除奖金的说法,杨律师提出出现亏损应一项目一计算,且公司未就项目实际亏损进行举证。
胜诉结果
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认为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某房产公司未为程某购买股票,应当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607000元。最终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程某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杨友良律师成功帮助程某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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