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气氛紧张,原告王XX、王某母女眼神坚定,希望能为自己争取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则坚称二人并非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受成员利益。这场纠纷在法庭上激烈展开。
案件起因
王XX、王某母女均出生于王家村,户口自出生以来一直在该村,1997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王家村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他村民获得补偿款,二原告分配名额被排除,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高院驳回被告再审申请。2018年,村里再次分配补偿款,每人15.5万元,二原告仍未获得,多次寻求救济无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方代理人是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她自2008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数百起,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接手了这起复杂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
激烈交锋
庭审中,被告辩称二原告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王XX结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某也跟随生活、读书,且大圩唐某某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二原告是其成员,每次分配集体收益都有份。被告还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
何小艳律师仔细审查证据,针对被告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对于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二原告未签字领款,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案件结局
法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认定,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何小艳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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