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及东莞市XX公司,要求陈XX支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多项费用,刘XX、游XX、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确认对车辆的抵押权。一审中,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特征,未采纳被告游XX关于合同实为借贷的主张,游XX面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利局面。
精准剖析合同性质
彭燕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基于此,彭燕律师认为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而无效,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格式条款与担保顺序抗辩
彭燕律师还提出,融资合同为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义务,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保证关系不成立。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原告应先处置抵押车辆受偿,不足部分方可向保证人主张。
彭燕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余件,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分析能力,为被告游XX制定了全面的辩护策略。虽然一审结果不利,但彭燕律师的专业辩护为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带来了逆转的希望,有望为游XX摆脱不利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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