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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律师精准抗辩突破时效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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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855人看过
导读:在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中,被告面临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等争议。律师汤思骑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协议性质、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进行抗辩,最终突破时效难点,为被告争取到仅支付管理费的有利判决。
土地开发合作纠纷:律师精准抗辩突破时效难题

汤思骑律师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充分展现了他解决法律实务难题的能力。

精准把握协议性质

汤思骑律师在处理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XX、云南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时,首先精准分析《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该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汤思骑律师以此为依据,证明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对被告一具有约束力。

突破诉讼时效困境

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这一难点,汤思骑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他发现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XX年X月XX日)起算。通过这一精准的分析,成功突破了诉讼时效的困境。

明确责任主体

汤思骑律师进一步明确管理费约定的义务主体为被告一,指出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不符。同时,对于原告为保全投保责任险的保险费,汤思骑律师认为这并非必要诉讼开支,原告要求二被告负担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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