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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到期之诉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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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749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的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数百案件,擅长多领域。在本案中,他以独特思路和专业操作,为原告赢得胜诉,展现了“法+税”融合服务的优势。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加速到期之诉胜诉

陈明祥律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起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执业,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能够从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他秉持“法律是骨架,财税是血肉,专业融合方能提供有生命力的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案件梳理与思路确定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迅速展开了工作。他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他确定了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庭审举证质证与法律阐述

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行举证质证。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原告主张的合理性。尽管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但陈明祥律师依然严谨地完成了庭审环节,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保障。

胜诉结果与裁判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裁判理由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操作逻辑和对法律的准确把握,为原告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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