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件,尤其在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代理的张XX与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就体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操作逻辑。
一审情况梳理
一审中,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张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因张XX欠付银行贷款本息且未向XX公司清偿,支持了XX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考虑到房地产市场行情及公平原则,未支持XX公司要求张XX按总房价20%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对于张XX的装修费用,因未反诉未一并处理。一审判决XX公司在扣除代张XX偿付的贷款本息后返还剩余购房款。
二审策略制定
宋晓律师在二审中,为张XX制定了全面的上诉策略。张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认定补交的房屋面积差价为房屋价值、要求XX公司返还物业维修基金及有线电视初装费、支付基础装修费用、按市场价格返还房屋剩余款项以及返还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等。
二审证据提交与质证
二审中,宋晓律师协助张XX提交了多份证据。如20XX年X月X日由XX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证明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张XX与烟台市安硕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证明涉案房屋装修费用;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已向银行偿付的贷款本息。XX公司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二审处理方式提出异议,建行烟台分行对部分证据无异议。
二审判决结果与分析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张XX的各项上诉请求,法院部分支持。因涉案合同为双务合同,解除时双方均负有返还义务,在法院释明后,双方对XX公司应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及有线电视初装费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装修费用,因张XX一审未反诉,可另案诉讼。对于按房屋市场价格返还剩余款项,因张XX违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予支持。对于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XX公司应返还给张XX,一审判决与规定不符,予以纠正。最终二审部分改判,支持了张XX部分上诉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宋晓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上诉策略并提交关键证据,在二审中为当事人最大程度争取了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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