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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二审发回重审,揭露日与重大性认定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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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766人看过
导读:本案客户为证券投资者,一审败诉后徐晓律师代理二审。XX公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致投资者受损,一审错误认定揭露日和重大性。徐晓律师团队经大量工作,二审中观点获采纳,案件发回重审,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专注于证券欺诈诉讼领域,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在众多民商事案件中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此次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又一体现。

证据收集与整理

徐晓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诉讼时,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从中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揭露日的正确认定

针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问题,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XX年X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判决也支持该主张。但徐晓律师经深入分析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以及股价变化后认为该主张不成立。他指出,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股价有明显上涨,说明问询函未起到揭露作用。其观点在二审中得到采纳,二审裁定指出一审认定揭露日错误。

重大性的判断

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一审也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通过对比大盘、行业指数变化情况以及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该观点同样在二审中得到认可,二审裁定指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有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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