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专注于证券欺诈诉讼领域,承办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为投资者挽回大量损失。此次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徐晓律师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接手二审,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证据收集与整理
徐晓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诉讼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详细查阅了XX公司2000余条公告,从中获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2份共300余页的证据,为后续的分析和辩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揭露日认定分析
对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问题,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20XX年X月深交所发出问询函之日为揭露日,一审判决也支持该主张。但徐晓律师经深入分析交易所问询函、上市公司公告以及对比股价变化后认为该主张不成立。他指出,一审认定的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股价有明显上涨情况,说明问询函未起到揭露作用。其观点在二审中得到采纳,二审裁定明确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揭露日存在错误。
重大性判断分析
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XX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主张违法行为揭露未导致股价明显变化,一审判决支持该主张。徐晓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大盘、行业指数变化情况以及XX公司个股股价变化情况,提出XX公司在揭露日后股价明显下跌且跌幅远超大盘和行业指数,其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他详细列举了揭露日后不同时间段的股价和指数变化数据,其观点同样在二审中得到采纳,二审裁定指出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发生了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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