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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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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7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樊梦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57人 执业14年
律所: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21135113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67702386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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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女士与卢先生系同村人且均有过婚姻,再婚后育有一女。李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卢先生不同意。法院认为李女士未提供感情破裂证据,驳回其离婚诉求。
同村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压抑。原告李女士满脸委屈,眼中含泪,而被告卢先生则一脸无奈,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场关于婚姻去留的纷争在此展开。

离婚诉求

李女士委托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的樊梦怡律师代理此案。李女士称,她与卢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后前往浙江台州务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6月,因被告要求原告向房东缴纳房租,两人闹翻,原告搬离。原告怀孕后,被告不闻不问,女儿出生后,被告也未履行父亲责任。因此,她诉请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605元。

被告抗辩

被告卢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王X称,两人感情很好,婚后一直和睦相处,女儿的出生更说明感情没问题。他们结婚后尊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婚姻,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樊梦怡律师在庭审中为李女士积极争取权益,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两人曾都有过婚姻,现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女儿,应珍惜家庭。而李女士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驳回了李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李女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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