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合伙人。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深耕细作,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的专注与专长。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他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重要案件成果
在其众多的成功案例中,有几起案件尤为突出。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林某某洗清了罪名,也体现了陈律师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精准把握。李某涉黑案中,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转变大大减轻了李某可能面临的刑罚。陈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成功为李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杨某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最终获缓刑,避免了牢狱之灾。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典型案例剖析——蒙X寻衅滋事罪案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该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此外,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综上,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其次,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虽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这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业职务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能够参与到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推动中。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积极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法律行业培养和输送人才贡献力量。此外,他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促进罪犯改造发挥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陈俊全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无论是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还是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他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