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购买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健康保险,申请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理赔时,被告以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为由拒赔。杨某某不服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时被告坚称原告属等待期出险,不予承担责任,形势对杨某某极为不利。此时,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接受委托,为杨某某展开辩护。
关键证据收集
田洁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她找到了被告公司销售人员闫某,闫某证明原告从第一次购买到后续续保皆为线下操作,且公司内勤曾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同时,田洁律师还梳理了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为后续的辩护做足准备。
独特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田洁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无等待期。因此,“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而非仅对已投保险种。这一独特的辩护思路为案件的扭转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赔付原告部分保险金,成功为杨某某挽回了损失,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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