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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二审逆转胜诉,追回41万余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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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881人看过
导读:XX建材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陈兵兵律师二审制定策略,强化证据、转移举证责任,最终法院改判园林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418826.5元。
建材公司二审逆转胜诉,追回41万余元货款

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法庭上,气氛紧张。XX建材公司的代表满脸焦虑,他们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供应石材后,园林建设公司却拖欠货款一审败诉了,公司面临巨大损失。

一审不利局面

XX公司与园林建设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合同后,园林公司欠款未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陈兵兵律师是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办理案件近1000件。他毕业于国防大学,有八年从军经历,做事干练果断,擅长合同事务等领域。

二审策略逆转

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制定了“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的上诉策略。他强调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交易习惯经园林公司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该录音对方也认可真实性。同时,他援引法律规定,指出《结算审核表》原件应由园林公司掌控,在XX公司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应转移给园林公司。庭审中,他还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此外,他将二审焦点锁定在“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上,避免一审的纠缠问题。

胜诉结局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有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无有效反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中,陈兵兵律师在败局中找到转机,策略性运用证据规则,展现了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为客户实现了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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