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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审查助力嫌疑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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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923人看过
导读:在法治社会,每一起案件的公正裁决都离不开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今天,我们聚焦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了解资深律师如何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和专业辩护,为当事人赢得不起诉的结果。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证据审查助力嫌疑人获不起诉

律师简介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他是律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等,荣获盈科全国十大无罪案例等诸多荣誉。姜律师秉持“忠于委托,极致专业”的理念,在经济犯罪等复杂案件中多次取得检察院撤回起诉或不起诉的卓越战绩。

案例纪实

困境: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被不起诉人张某,作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8年5至8月期间,与蔡某合谋采取“票货分离”方式,以公司名义到中国B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东南C分公司购买成品油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假交易,东营市A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购油情况下,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达人民币XXX.33元,均已申报抵扣。2022年5月,张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5月,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关键证据动作与结果

姜凯文律师介入此案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他发现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经过与检察院的沟通和辩护,检察院充分考虑了这些情节。最终,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证据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也展示了姜凯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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