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相关方汇报,再次协商赔偿时,几个被告互相推诿。于是,张XX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明确用工主体: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要清楚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可能要担责。
2.保留证据:遇到劳动纠纷,像工资明细、工作证明等证据很重要,有了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了解法律规定:了解《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确的法律策略,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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