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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长合同诈骗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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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92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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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核心业务为刑事辩护,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成功让张某获不起诉决定。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擅长合同诈骗案辩护

刑事辩护背景

李鉴春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4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他服务于河南周口地区,主要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300余件相关案件,尤其在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上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等细分类型及职务犯罪领域也有丰富经验。

合同诈骗案辩护

当事人方面,原告为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为张某。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李鉴春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客观事实。重点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该纠纷属民事范畴。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证据线索。

辩护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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