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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减肥药,女子获缓刑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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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689人看过
导读:张X通过微信销售无标识减肥胶囊,销售金额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朱建波提出从轻处罚建议。最终张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销售伪劣减肥药,女子获缓刑结局

在邯郸市的一起案件中,张X因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而被卷入法律纠纷。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件起因

20xx年x月,张X开始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她从微信好友“阿XXn”的王XX处购买减肥胶囊,再转手卖给杜X等人。杜X也通过微信渠道将从张X处购买的减肥胶囊进行销售。报案人王XX购买减肥药后感觉是假药,随后报警,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由此浮出水面。

朱建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此次他受张X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庭审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张X和杜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朱建波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愿意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张X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报告,建议对张X宣告缓刑。

案件结局

经审理查明,张X销售减肥胶囊销售金额105,800元,获利55,057.34元;杜X销售金额170,137元,获利64,337元。案发后,两人积极退赃。

法院认为,张X、杜X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无任何标识的减肥胶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两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判处杜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万陆千元(已缴纳)。公安查扣的伪劣产品等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两人所退违法所得也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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