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速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团队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
一审判决引争议
贵州某速运公司与贵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某速运公司持有某电子商务公司496瓶53°500ml飞天XX,判决其赔偿价款545104元及逾期损失81765.6元。某电子商务公司上诉主张按1499元/瓶赔偿并支付更高逾期损失,某速运公司则认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赔偿无依据,提出提货规格存疑、库存数量不实、已完成发货义务等多项上诉理由。
李光伟律师1999年大学毕业后有丰富工作经历,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至今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他带领团队迅速投入工作。
二审抗辩显成效
李光伟律师团队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围绕上诉理由制定了全面、针对性的抗辩方案。二审中,团队提交催告函、提货记录表等新证据,结合运单、对账记录等原有证据,充分质证反驳对方主张。从提货规格、库存数量、发货事实、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专业抗辩,成功证明一审对库存数量、提货规格的认定存在错误。
同时,律师从法律层面论证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无法律依据,结合案件标的为实物的属性,阐述资金占用费诉求的不合理性。
二审改判护权益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光伟律师团队的核心抗辩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速运公司仅需返还294瓶53°500ml飞天XX,不能返还部分按1499元/瓶赔偿,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损失诉求。这一判决大幅减少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成功维护了某速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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