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工程,完工后以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建设公司支付款项及利息,还要求发包人某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定性案件,明确关键
郑捷峰律师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超50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迅速对案件进行定性。他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明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需以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为条件。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食品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工程款。
寻找证据,突破困局
为了维护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郑捷峰律师积极寻找有力证据。他收集了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材料。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某某食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通过这些证据,郑律师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食品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某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郑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效的庭审驾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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