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龙成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2008年开始执业,是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拥有拍卖师资格证,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股权等领域。长期以来,他承办了大量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经验,也处理过不少房产纠纷案件。
案件背景
原告周XX、罗XX、XXX、XXX系亲属关系,他们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的房产于1993年9月30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被告XXX街道办事处认为该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12年发出《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因原告未自行拆除,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四原告不服,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过程
龙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方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房产为违法建筑属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产有合法证件,部分未办理房产证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该房产属北改区域,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违背历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强拆没有公告,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龙成律师协助原告收集了相关证据,如《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是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被告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且已为原告划定拆迁安置自建房屋的宅基地,原告应拆除旧房。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发表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程序违法,证据无证明力。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违反相关规定,未提供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也未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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