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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助高管追回60.7万股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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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78人看过
导读:杨友良自2019年起在安徽合肥执业,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深耕合同领域,承办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相关案件700余件。此次他代理程X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就高管离职后被扣股权奖金等问题展开诉讼。
安徽合肥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助高管追回60.7万股权奖金

律师简介与执业背景

杨友良,2019年开始执业,持有执业证号1340XXXXXXXX0058,任职于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及建设工程领域团队负责人,同时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他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建设工程类案件占比约70%,在侵权责任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

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程X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近1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2021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程X担任项目总经理。根据《某集团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2020年7月程X获得成就共享奖金,其中50%以现金发放,剩余50%用于购买集团公司股权。然而,2022年1月2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虽返还了跟投本金及收益,但扣留了用于购买股权的奖金607063元。程X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房产公司返还奖金607000元,支付2020年8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531225元的资金占用利息80047.6元,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投资收益及其衍生权益的理财收益112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双方辩论焦点

某房产公司辩称,程X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确认各项权益已得到保障,不应再就奖金、理财收益等主张权益。关于奖金607000元,认为程X在协议中确认双方再无争议,且无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返还该款项。对于迟延发放的531225元,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支付时间,且劳动法法规未规定需支付利息。理财收益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程X也未提供收益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程X针对诉讼请求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身份证、劳动合同、激励制度、工资薪金截图等。某房产公司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某房产公司也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某集团国内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作为辩解证据,程X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程X主张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未购买股票,法院支持其退回607000元奖金的诉求。对于资金占用利息,因程X未提供奖金实际应支付时间,法院不予支持。理财收益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不作处理,程X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X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驳回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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