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徐征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其执业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等。徐征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以精细化、策略化、系统化见长,在公司事务与企业合规领域也为众多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他还担任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受聘为多所高校法学专家和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诈骗案基本情况
山东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X犯诈骗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2017-2018年期间,翟X通过虚构投资生意、许诺购买豪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苏X1、赵X1钱款共计306321元。翟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徐征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与法院审查
在辩护过程中,徐征律师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对于苏X1部分,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苏XXXX元的定性和数额有误,认为苏X1建行卡1月19日3次从ATM机提取现金1.2万元应予扣除,翟X存放在苏X1处的780箱酒约7.8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翟X与苏X1之间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2.4万元属于重复计算应予扣除,另外还有6521元应予以扣除。法院经审查认为,翟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案发后用酒抵顶欠款属于犯罪既遂后如何退赔的问题,不应从诈骗总数额中扣除,该部分辩护意见不成立。
对于赵X1部分,徐征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赵X199000元的定性和数额有误。法院经审查发现,关于为何抵押赵X1车辆的事实,翟X供述及被害人赵X1陈述存在矛盾之处,翟X的车辆至今仍在被害人赵X1处保管且未作价值认定,因此认定翟X诈骗赵X199000元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该部分辩护意见有理部分被采纳。
对于徐征律师提出的“上诉人翟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翟X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诈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首,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案件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维持对翟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和第二项,判处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翟X诈骗所得207321元返还被害人苏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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