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XX县的法庭上,一场关于集资诈骗指控的案件正在激烈审理,被告人胡X神情紧张,而他的辩护人陈青友律师则镇定自若,准备为其展开辩护。
指控与辩护准备
公诉机关指控,2013-2016年,胡X隐瞒资金用途,虚构经营理由,以“月息1分、随存随取”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骗取12名群众37万元,款项用于高风险活动致损失,立案时仍有25.72万元未偿还。陈青友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锁定争议焦点为胡X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是否实施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庭审交锋
庭审中,陈青友律师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提出胡X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核心辩护意见。就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和辩论,还就涉案数额、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胡X实际吸收存款36万元,审理期间其亲属退赔全部未偿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胡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陈青友律师精准把控罪名界限、核减涉案数额、推动退赔谅解,实现了罪名改判与轻刑处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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