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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以专业辩护成功驳回合伙经营纠纷案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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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68人看过
导读:周峰律师是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专精刑事案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领域也经验丰富。他代理合伙经营纠纷案被告,成功驳回原告诉求。其秉持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法律条文为武器的执业理念。
武汉律师以专业辩护成功驳回合伙经营纠纷案原告诉求

一、律师资质与背景

周峰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就职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他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01202410810943,服务地区为武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刑事案件领域专精,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第三人武汉市XX区某养生保健馆,原告出资3万元占股36%,被告出资4万元占股64%。协议约定被告统一收款并记账,原告负责记录管理支出,按半年分红。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比例分红,且自己实际承担了50%的店铺支出,故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及返还垫付支出和相应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以及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三、律师办案策略

周峰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实际状况。在答辩中,他指出《分红协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应承担经营风险。店铺为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含大量顾客预付款,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他向法庭提交详细账目记录,显示店铺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构成根本违约。在庭审中,周峰律师对原告证据有力质证,强调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四、案件结果与第三方背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账面收入含顾客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未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原告负担。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周峰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也为其在商业纠纷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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