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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如何助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嫌疑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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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38人看过
导读: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姜凯文律师通过深入审查证据,挖掘案件细节,结合张某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使张某获不起诉,突破案件难点。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犹如一团迷雾,常常让事实认定陷入困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复杂案件中,证据的审查与细节的挖掘显得尤为重要。姜凯文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这次,他在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证据全面梳理

姜凯文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查阅了凯里市公安局移送的侦查卷宗,逐页分析其中的每一份证据材料,包括张某与蔡某等人的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流转凭证等。在查阅过程中,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时间和金额都进行了详细记录和分析。通过这种细致的梳理,他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证据链条。

关键情节核实

在梳理证据的基础上,姜凯文律师进一步核实了案件中的关键情节。他发现张某存在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为了确保这些情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他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查阅了相关的自首记录和退缴凭证。同时,他还对张某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收集了相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他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理找到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法律精准适用

姜凯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张某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姜凯文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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