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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规定?

时间:2024-02-25 13:35:20 浏览:2681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规定?

平时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工作都不一样的,薪水要求各方面都不一样,有的工作年龄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要求,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都有很大的进步,因此对于工种的要求也不一样。那么特殊工种工龄折算有哪些新规定?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一、特殊工种工龄折算的新规定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定折算工龄并换算缴费年限,但换算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年限。换算的缴费年限,只能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性养老金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二、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和工龄折算

认定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在认定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符合特殊工种范围时,以国家劳动部统一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为依据。原行业企业按照原行业部级颁布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应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如果档案记载不规范的应出示相对应年度领取特殊工种岗位津贴明细表。

1992年7月1日前,所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实行工龄折算。即: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1年按1年3个月折算;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工作的1年按1年6个月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最多不超过5年。1992年7月1日以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的工龄不再折算。

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特殊工种工龄折算的法律规定问题,上文我们可以看出特殊工种的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它和我们的普通工种的工龄计算是不一样的,毕竟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是跟普通工种是有区别的。由此我们应该要注意到,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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