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青律师专注于劳动工伤纠纷处理,在无锡这起工伤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解决实务难题的智慧。
梳理证据
接受委托后,面对复杂的工伤待遇仲裁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证据准备的重要性。他系统梳理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为后续的庭审做准备。
回应劳动关系抗辩
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申请人通过案外人进入工地工作、接受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确定工资标准
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虽有异议,但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认定停工留薪期
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在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
计算赔偿项目
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完整赔偿清单。最终仲裁委员会基本采纳其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73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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