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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内蒙古乌兰察布经济纠纷律师推荐,擅办建设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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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415人看过
导读:鲁春雷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服务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66件,深耕经济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8余件,尤其专精建设工程案件。同时,其在劳动争议、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也有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典型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

个人信息与背景

鲁春雷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63617,服务地区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联系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数码大厦2102室。他于2006年从内蒙古农业大学统招毕业,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

执业成果与领域

鲁春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经济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98余件,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案件,此类案件在其承办案件中总占比约13%。同时,在买卖、借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劳动争议领域,因其从事人力资源工作长达十余年,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6件。同时办理侵权类案件26件、执行类案件12件、婚姻家庭案件8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理念与目标

鲁春雷律师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办案逻辑思路清晰,致力于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的法律帮助,为委托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他的目标是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担任社会职务

鲁春雷现任乌兰察布市劳动争议诉裁调工作室调解员,这一职务体现了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为他处理相关案件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和资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例中,原告XX公司委托鲁春雷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一是马X,被告二是XX公司,马X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原告与二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租金987259元、违约金197451.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疫情无法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且已于2024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

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举证材料及庭审陈述,查明原告与马X2019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免租及违约金条款等,马X按约支付首年租金341425元,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X以B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7月,原告已制定案涉房屋后续市场租赁价格,且马X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2元,由二被告负担5847.5元,原告负担1883.7元。判决理由为案涉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法院依原告制定的市场价格核算出合同到期后16个月的租金,与合同期内欠付租金合计支持789467元;马X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主张租金及续签合同,故对其违约金诉求不予支持。

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

在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的案件中,原告申某某委托律师向X、曲智玮处理此案。原告申某某与于XX于2002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XX于2015年起与被告李XX建立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的6年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被告,累计金额达163万元。原告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主张其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自身为受害者,并非故意破坏原告婚姻,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被告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被告曾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于XX为被告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无法证明是替被告支付,不应由被告返还;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委托律师团队围绕诉讼请求,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原被告及于XX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于XX向被告的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予以反驳。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当庭对证据进行逐项质证,重点对转账金额重新核算、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指出被告劳动合同存在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26日、12月21日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核心裁判观点认为,婚外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诉讼时效未届满;赠与财产金额依法核定,小额转账仍应返还;被告反向转账不产生抵销效力;工资社保系公司经营行为,不予支持返还;保函费非必要支出,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案件虽鲁春雷未直接参与,但展示了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对鲁春雷处理婚姻家庭等相关领域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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