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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深入交通事故领域,精准研判助案件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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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7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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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她能从复杂案情中把握核心,此次在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赔偿案中,凭借专业判断助力公正判决,展现出深厚的专业实力。

交通事故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保险赔偿的问题更是复杂多样。如何在这类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戴丽萍律师在交通事故领域深耕多年,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看看她在该领域的专业表现。

案件背景呈现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补偿款不抵扣。

上诉争议焦点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商业险应免赔。

专业精准研判

戴丽萍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虽有杨X在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正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凭借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精准研判,助力案件得到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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