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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实际经营人污染环境案,自首等情节获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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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482人看过
导读:某化工企业实际经营人非法倾倒废酸液致生态损害,公诉机关建议判三年。吕泽宇律师围绕自首等情节辩护,法院采纳意见,被告人获缓刑。

20XX年,在当地的河道边,大量含强酸、氟化物的危险废物被直接倾倒其中,河水变得污浊不堪,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经调查,这一切竟是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提炼稀土所致。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他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吕律师详细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包括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精准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事实与证据链条。

精准研判,确定策略

吕泽宇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发现被告人存在多项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8.77667万元,并委托专业机构处理厂区遗留危险废物,降低了犯罪危害;而且被告人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诚恳。基于这些,律师确定了“以自首、生态修复、认罪认罚为核心,争取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

庭审辩护,终获轻判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围绕辩护要点充分阐述意见。强调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举证证明被告人积极修复生态,体现悔罪诚意;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请求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吕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此判决既依法惩处犯罪,又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生态、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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