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常因条款理解和证据认定陷入困境。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就充满了证据迷雾。田洁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合同条款审查
田洁律师仔细查阅了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她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这一细节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证人证言核实
为进一步证实原告主张,田洁律师申请证人闫某出庭。闫某称公司曾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同时,被告申请的证人张某虽称宣传彩页说明了等待期,但缺乏相关证据支撑。田洁律师通过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律适用与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结合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整体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特定药品费用的诉求得到支持。
田洁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挖掘,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在这场保险合同纠纷中实现了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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