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逆转不利一审判决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逆转不利一审判决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8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更多>
导读:一审中原告索要工程款被驳回,二审中经沙璇律师辩护,法院认定支付条件成就,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实现逆境翻盘。

本案中,原告就案涉工程价款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双方约定了审计条款,审计结果尚未出具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此时,沙璇律师临危受命,为原告代理此案。

二审重复起诉质疑

上诉人提出原告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沙璇律师指出,本次诉讼是基于上诉人在前案判决作出后超出结算的正常期间未与原告完成结算这一新的事实提起的。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沙璇律师从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清晰地阐述了案件的不同情况,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观点。

论证支付条件成就

上诉人以“背靠背”条款和先票后款为由,主张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不成就。沙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精准辩护。她指出,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超过四年,上诉人作为承担支付责任的一方,在长期未收到结算付款的情形下,未积极向上主张权利,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是原告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维持工程价款认定

对于工程价款的认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吊装运输费计入甲供材料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沙璇律师强调,就甲供材料部分产生的费用,需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确认或得到双方事后追认方能扣除。上诉人主张的款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计入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对工程价款的认定。

沙璇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独特的辩护思路,在二审中成功逆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疑难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