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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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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753人看过
导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生活中总有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人们从事许多工作也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工伤也就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事故类型。如果职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工伤认定。那么工伤的认定时限是怎样的呢?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又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认定超时效待遇无保障

王某于2003年6月5日到山东省沂水县某食品厂工作。由于上岗前没经过专门培训、工作时间较长等原因,小王在上班的第六天就发生了工伤:右手的四个手指被机器切掉。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采取积极的态度配合医院给小王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和医疗期间的工资,但小王仍然留下了残疾。医疗终结后,小王不愿意再回厂上班,就在家休养。头几个月,业主还给点生活费,再后来就不管了。小王及其亲属每隔一段时间去找老板一次,老板却说:“我不能管你一辈子。”今年8月5日,小王在别人的指点下,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办公室要求其出示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小王接着就到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县劳动保障局经审查认为,小王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一年的时效,遂作出不予认定通知书。由于小王未拿到工伤认定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无法受理小王的工伤待遇申诉案。因此,小王的工伤待遇没能得到法律的保

3.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详细解答,相信各位对工伤认定送达时间规定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当然,申请工伤认定后就可以获得有关部门的有关的赔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积累一定的法律知识,懂法,用法,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的贴身利益。希望律图小编可以帮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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