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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高志博:成功代理多起经济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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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930人看过
导读:高志博律师自2013年起执业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领域,尤其擅长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经济类犯罪及职务类、暴力性犯罪案件。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超百件。曾在法院阶段为掩隐罪被告人争取自首情节减少刑期,还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缓刑。
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高志博:成功代理多起经济犯罪案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高志博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自2013年开始,他正式开启了自己的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所在的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其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高志博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为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不仅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同时还是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以及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

刑事领域深耕

高志博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起余件。他尤为专精于多种类型的犯罪案件,涵盖经济类犯罪如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职务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以及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这些案件占比约50%。此外,他在未成年人犯罪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一:争取自首情节减少刑期

在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XX、许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家属在法院阶段委托了高志博律师。由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志博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存在漏洞。卷中显示被告人是电话传唤到案,应属于自首情节,然而检察院并未认定。高志博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实现刑期降档,为被告人减少了刑期。

本案中,2024年7月,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后,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账户,并将该XX万元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提出许XX系自首初犯、偶犯,在同案郝XX的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已退赔违法获利,希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郝XX的辩护人提出郝XX系自首,推测上游犯罪是洗钱,不明知诈骗,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下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郝XX是初犯、偶犯、从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宣告缓刑减少罚金。

经审理查明,8月16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超越派出所通过河北省邯郸市肥乡XXXXX派出所传唤郝XX,郝XX到案后联系许XX,许XX主动到案。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X元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成功代理获缓刑

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柏XX、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中,高志博律师担任辛XX的辩护人。20XX年X月XX日至当月XX日期间,被告人刘XX明知上线人员严XX从事犯罪活动,仍通过被告人柏XX联系被告人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赃款。经核实,辛XX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到李XX、黄XX被诈骗钱款人民币XX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各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刘XX、辛XX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柏X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上游犯罪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告人实际转移数额为准,另刘XX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柏XX、辛XX的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高志博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同时,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全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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