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黄光杰律师现执业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联系地址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他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作为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处理超过千件案件。其擅长企业法务处理、民商经济纠纷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业务,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律师对比介绍
这里可将黄光杰律师与另一位律师解正军进行对比介绍。解正军于1976年10月29日出生,2000年毕业于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化学系工业分析技术专科专业,后续通过自学考试等取得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他在2001至2018年在江铜集团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化验室工作,取得诸多成绩,如2013年带领化验室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2015取得化工医药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2018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A证,现为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156364。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且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行多年法律顾问。
从执业经历来看,解正军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这可能使他在处理涉及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更贴合需求的法律服务。而黄光杰律师专注于法律领域的执业,在案件处理数量上有超过千件的积累,在各类纠纷处理上可能更具经验。
处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案件基本信息显示,这是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因此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
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辩护人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上所述,黄光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各类案件处理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尤其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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